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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03 04:37:42 次浏览

 标准由12个章节组成,基本框架分为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9个部分。技术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汇集了财政、环保、住建、农业等行业部委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美丽乡村建设在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上的“最大公约数”,在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规定了21项量化指标,就美丽乡村建设给予目标性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

  标准由12个章节组成,基本框架分为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9个部分。技术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汇集了财政、环保、住建、农业等行业部委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美丽乡村建设在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上的“最大公约数”,在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规定了21项量化指标,就美丽乡村建设给予目标性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建设要求。

  4.1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5.1.1.1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维护乡村风貌,突出地域特色。

  5.1.1.2村庄规模较大、情况较复杂时,宜编制经济可行的村庄整治等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5.1.2.1村庄规划编制应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充分征求意见,并宣讲规划意图和规划内容。

  5.1.2.2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内容应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5.1.3.1村庄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镇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功能布局合理、安全、宜居、美观、和谐,配套完善。

  5.1.3.2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科学布局,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

  5.1.4.1村庄规划应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慎用山坡地。

  5.1.4.2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划与布局应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现有建筑及设施等。

  5.2.1编制规划应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提出村庄建设与治理、产业发展和村庄管理的总体要求。

  5.2.2统筹村民建房、村庄整治改造,并进行规划设计,包含建筑的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

  5.2.3确定村民活动、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5.2.4确定村域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布局、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等。

  5.2.6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措施,确定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

  5.2.7确定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村级避灾场所建设规划;对处于山体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山洪冲沟等地质隐患地段的农村居民点,应经相关程序确定搬迁方案。

  5.2.8确定村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6.1.2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与建筑整治应符合建筑卫生、安全要求,注重与环境协调;宜选择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倡导建设绿色农房。

  6.1.3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和原始性。

  6.1.4整治影响景观的棚舍、残破或倒塌的墙体,清除临时搭盖,美化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屋顶、窗户、栏杆等,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屋顶空调等设施的安装。

  6.2.1.2村内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就地取材。

  6.2.1.3村主干道应按照GB5768.1和GB 5768.2的要求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村口应设村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设置指示牌。

  6.2.2.1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格,提倡使用本地天然材料,保护古桥。

  6.2.2.2维护、改造可采用加固基础、新铺桥面、增加护栏等措施,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6.2.3.1应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

  6.2.3.2应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6.2.4.1农村电力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应符合DL/T 5118的要求,电压等级应符合GB/T 156的要求,供电应能满足村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通信广播、电视、电话、网络、邮政等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线路架设规范、安全有序;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管道下地敷设。

  工业污染防治村域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100%。

  清洁能源使用应科学使用并逐步减少木、草、秸秆、竹等传统燃料的直接使用,推广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沼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比例≥70%。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7.4.2.1村庄绿化宜采用本地果树林木花草品种,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效果,与当地的地形地貌相协调;林草覆盖率山区≥80%,丘陵≥50%,平原≥20%。

  7.4.3.1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卫生应符合GB19379的要求。

  合理配置村庄内卫生公厕,不应低于1座/600户,按GB 7959的要求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公厕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按照GB/T 27774的要求组织进行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综合防治。8

  8.1.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三产结构合理、融合发展,注重培育惠及面广、效益高、有特色的主导产业。

  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及新种养模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精细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业特色品牌。

  发展现代林业,提倡种植高效生态的特色经济林果和花卉苗木;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下经济模式,促进集约化、生态化生产。

  沿海或水资源丰富的村庄,发展现代渔业,推广生态养殖、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落实休渔制度,促进捕捞业可持续发展。

  8.2.2.1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手工制作等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防止化工、印染、电镀等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向农村转移。

  8.2.3.1依托乡村自然资源维基体育、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休闲产业,配备适当的基础设施。

  鼓励发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农产品流通、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业。

  9.1.1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村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

  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9.2.1村庄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应符合教育部门布点规划要求。村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应分别符合GB/T 29315、建标109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与安全标准。

  普及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园率≥85%;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0%,巩固率≥93%。

  定期组织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文艺演出、讲座展览、电影放映、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文体活动。9.3.3

  9.3.3.1发掘古村落、古建筑、古文物等乡村物质文化,进行整修和保护。

  搜集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戏剧和曲艺、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农业文化、口头语言等乡村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

  历史文化遗存村庄应挖掘并宣传古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名人文化、祖训家规等乡村特色文化。

  建立乡村传统文化管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清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

  9.4.1村民普遍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鼓励建设农村养老机构、老人日托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实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

  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村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50%。农村五保供养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0%,集中供养能力≥50%。

  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9.6.1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类型建立相应防灾设施和避灾场所,并按有关要求管理。

  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齐村级综治管理人员,应急响应迅速有效,有条件的可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9.7.1建有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村便民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计划生育、信访接待等服务,每一事项应编制服务指南,推行标准化服务。

  10.1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法治、形势政策等宣传教育。

  制定并实施村规民约,倡导崇善向上、勤劳致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等文明乡风。

  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引导村民摒弃陋习,培养健康、文明、生态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应依法设立村级基层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兵连及其他民间组织。11.2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规则、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

  12.1.1通过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等方式,保障村民参与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村民可通过村务公开栏、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等形式,了解美丽乡村建设动态、农事、村务、旅游、商务、防控、民生等信息,参与并监督美丽乡村建设。

  12.2.1建立健全村庄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制度,落实资金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

  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机制,配备与村级人口相适应的管护人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综合运用检查、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美丽乡村的建设与运行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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