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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规划布局和建设管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19 11:38:29 次浏览

 维基体育官网入口各县(市、区)教体、文体广旅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蜀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规划布局和建设管护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体育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规划布局和建设管护工作,确保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既建得好、用得好,更管得好,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的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是指

  维基体育官网入口各县(市、区)教体、文体广旅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蜀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规划布局和建设管护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体育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规划布局和建设管护工作,确保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既建得好、用得好,更管得好,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的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是指为满足城乡群众健身需求,从市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购置的,建设在城乡社区(村)、公园、广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活动室等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使用的体育健身器材。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采购安装和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政策部署要求,高效、规范规划布局建设各类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推动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管护更加科学规范,群众健身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1、各地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中,应科学提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

  2、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3、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各地应系统梳理当地可用于建设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公共体育器材配置计划并报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各地体育部门应督促指导新建居住区和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方严格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公共体育设施和器材,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改造的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的新城、大型居住区室外公共区域、室内公共健身房,要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合理配建健身器材。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建健身器材。

  5、加强农村公共体育器材的配建管理,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配建器材,为农村居民开展健身活动创造条件。一般配置四投篮训练器或标准篮球架、健身路径、乒乓球桌、棋牌桌等。

  6、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1、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捐赠体育器材的运输和安装,器材接受单位承担场地的平整、硬化等基础建设);

  4、坚持公共体育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面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各级体育部门一般不接受用于单位内部职工日常锻炼的体育健身器材申请。

  1、社区、街道或相关公共区域管理单位,结合群众需求、场地条件等,向属地体育部门上报配建需求。

  2、各地体育部门调研摸底、实地踏勘后,结合年初预算和工作安排,形成体育器材布点初步方案。

  3、各地体育部门根据体育器材采购经费预算安排,对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布点方案部门集体决策后,报市级体育部门备案;“3+1”地区(广陵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布点方案经与市级体育部门相关处室会商确定后,报市级体育部门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4、各地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布点方案,由各地体育部门在部门以上网站向社会公示。

  5、各地体育部门按要求实施政府招标采购,“3+1”地区体育器材由市级体育部门招标采购。

  1、满足器材接受单位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上级体育部门、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进行体育帮扶的相关行业、特殊人群等主管单位,可向各级体育部门申请配建体育健身器材。

  3、属地体育部门派员实地踏勘,申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或集体讨论通过,纳入次年采购计划。

  4、配置计划与公共区域体育健身器材布点方案一并由各地在部门以上网站向社会公示。

  5、扬州市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市级体育部门申请器材,市级以下部门向所属地体育部门申请。

  6、采购器材一般应为经济适用型,市级单位每处赠送器材总价一般不超过5万元,3万元以内由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执行,3万元及以上需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执行。县级可参照执行。

  安装公共体育器材,供应商应在体育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易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器材,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安装后的体育健身器材应由提供器材的体育部门组织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级体育部门统一采购后转移给下级再分配使用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部门组织安装验收。

  1、各级体育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器材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全民健身器材配置计划,开展器材采购。

  2、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体育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应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

  3、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且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1、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3、所采购的体育器材必须投保产品质量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4、鼓励采购创新型体育器材,推动健身器材提档升级。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5、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中标和成交的体育器材分包给其他企业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体育器材代替本企业生产器材。

  6、对体育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体育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功能区体育部门应在年初安排器材管护、维修专项经费预算,其中“3+1”地区管护、维修经费,由市体育局在年度群体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参与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

  (三)加强清理规范。针对体育器材安装不规范、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县级体育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市开展全民健身设施专项清理规范,重点整治以下器材:

  4、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捐建器材,要立即停用,张贴安全告示,并迅速进行整改;

  5、捐赠方与受赠方须签署捐赠协议,未签署或协议未明确各方责任的须进行补充完善;

  6、室外健身设施未设置告示牌,用于公布安全提示、管护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修渠道方式、体育部门监督电话等;

  7、针对非体育部门捐建的健身设施,体育部门应督促建设方或管护方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对确实存在整改困难的,应帮助进行整改。如需维修服务,体育部门应积极配合,费用由器材管护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承担;

  8、各地体育部门应建立包含种类、位置、数量、质量、管护主体等内容的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数据库。

  2、市体育局根据体彩公益金收归市直的“3+1”地区申报的体育健身器材需求,合理安排预算,统筹招标采购。

  3、各县(市、区)、功能区体育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公共体育器材的规划建设、管护维修,对属地公共体育器材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相关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文体工作考核。作为捐建方做好器材安装验收工作,并和受赠单位签署捐赠协议。

  4、各受赠单位明确器材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受理维修投诉,并登记造册报所属体育部门备案。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器材损坏不能维修的,根据情况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居民暂停使用并及时维修或上报。

  1、受赠方违反本意见规定,对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能有效保障器材使用公益性、安全性的接受单位,由所属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配建器材。对在申报、配建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或挪作他用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县级体育部门对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申报、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级体育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向当地政府通报,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市级体育部门相关处室、单位对体育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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